邯郸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新高考网

编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12月1日起,邯郸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而以此标准为基数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提高。

据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区)、邯郸县、磁县、武安市为1420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为131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为1210元。

从3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调整。本次调整以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地的县、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人均提高70元至80元不等,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将达到月人均最低650元、最高900元。

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有1.1万余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次调整中,市本级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770元;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840元;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月失业保险金900元。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7年的每月失业保险金770元;累计缴费满17年以上的每月900元。

据介绍,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单位和个人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职工应当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参保地社会保障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增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随着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同时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的求职补贴、应届困难家庭大学毕业生失业补助金、冬季取暖补贴等其它待遇也随之调整。

这几项补贴的申领条件和时间具体为:

求职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完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的,在第7-12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夫妻双失业、劳模、复转军人、单亲、烈属、低保家庭,由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确认,凭参加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活动的有效凭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进行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求职补贴,数额按照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给付。

冬季取暖补贴:冬季取暖期间即每年的11月、12月和次年的1月、2月、3月,增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20%为取暖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应届高校困难家庭毕业生申领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毕业生户籍所在地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0%。申领程序为:①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②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中心领取“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后,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③在毕业后次年的1-6月份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河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调查认定表”、毕业证、档案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中心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申请失业补助金。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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