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现役军人和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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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现役干部除工资待遇外,还实行了生活补助补贴政策,以保障他们的收入随物价增长而提高,并分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军队现役和离退休干部实行了多种生活补助补贴。1993年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对军队干部的生活补助补贴进行了归并。1993年12月31日,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军官、文职干部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贴,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等9项补助补贴进入归并,一部分并入基本工资,一部分改称福利补助和伙食补助。军队离退休干部执行的这些补助补贴,从1993年10月1日起,一部分计入了离退休费,一部分改称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同时建立了军人职业津贴,依据职务执行相应标准

此后现役军官和离退休干部又新增加了一些生活补助项目。1997年1月20日,总后勤部确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给在职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按职务发放。1998年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1999年1月5日总后勤部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现役干部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统一改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500元,在“元旦”、“春节”、“五一”、“八一”、“十一”五大节日发放。2006年6月11日,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四总部印发《军队工资制度调整改革方案实施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建立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制度。生活性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560元;工作性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享受,批准离休退休的,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2009年3月21日,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发出《关于军队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确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规范军队津贴补贴制度。(1)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五大节日补助,下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7个项目,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3个项目。(2)离休干部。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离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3)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将现行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6个项目,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退休生活补贴2个项目。(4)军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和士官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全额享受。军官、文职干部从下达离休命令的下月起,停发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改发离休生活补贴;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从下达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发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改发退休生活补贴。(5)军人职业津贴、离休生活补贴、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这次调整规范,确定在职干部、士官(含离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津贴补贴1100元。

2011年5月12日,四总部发出《关于军队进一步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 确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规范军队津贴补贴制度,对军官、文职干部的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离休干部的离休生活补贴,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参照国家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在职干部、士官(含离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增加津贴补贴508元。2011年1月1日以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由军队原供应单位补发津贴补贴。2010年12月31日前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补发津贴补贴。2011年7月13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对进一步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制度的通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与在军队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一样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生活补贴按职务执行新的标准, 如副师职:离休干部每月增加1190元 退休干部每月增加910元。通过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军队现役人员和离退休干部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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