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医疗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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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离退休干部享受哪些生活待遇?离退休干部医疗待遇包括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离休费、生活补贴、住房、用车、医疗保健、护理费等方面。《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指出,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这是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总的政策规定。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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