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最低工资标准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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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潮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12月1日起,潮州市开始执行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市直、湘桥区、枫溪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30元/月调整为410元/月;潮安县、饶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00/月调整为377元/月。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参照省政府新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潮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据介绍,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本应由企业另外支付的职工个人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内,在该市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这次调整的增幅最大。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正常劳动”指的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项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包吃包住是否就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不能。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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