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制度浅析

|来源:新高考网

近日,就广大教师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各地在推进这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关于教师工资改革相关问题的提问。

1.问:为什么不同区县之间、同一城市市直学校与区属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水平是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的。目前,市(地)、区(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本身就不一样,区(县)之间也存在较大差距。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因为学校隶属关系不同而存在财政投入渠道不同的现实情况。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现行政策依法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不同区县之间、区县学校与市直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确实还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不是绩效工资政策造成的,而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教育部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予以研究。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

2.问:为什么有的地方在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工资没有增长?为什么实施绩效工资不能简单理解为“涨工资”,也不应理解为“用我的钱奖励我”?

答: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是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既有差距,如果两者相差不大或者没有差别,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没有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对这些地区,在分配机制上应按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的规定妥善做好衔接过渡工作。实施绩效工资不能简单理解为“涨工资”,关键是要建立分配激励机制。实施绩效工资前,有的地方发放给教师的津贴补贴是平均分配的,或者是按不同教师职务等级平均发放的,一些地方为了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适当拿出一些已经发放的津贴补贴经费用于搞活分配是合理的,不应理解为“用我的钱奖励我”。但在调整过渡中,要充分考虑到分配方式变化会引起少部分教师分配关系的调整,要把改革力度、进度和教师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一定要事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问:教师有些工作任务难以量化,有些工作效果不能够马上显现,怎么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平公正?

答: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还需要逐步完善。绩效考核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难题,教师绩效考核更加复杂,关键是找到一些合适的载体,例如教师成长档案、优秀教师评比、教师自我发展规划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通过简便易行的方式把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体现出来。我们鼓励各地在继承过去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边试点,边探索,边总结,边校正,逐步探索出符合教育事业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特别要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秩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考核和分配办法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决不能暗箱操作,要在本校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用规范的制度和教职工的民主参与保证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教育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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