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事业单位社保养老金保险政策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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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我市各级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干部和固定工)均须按本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工资福利政策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省驻珠海市机关单位必须参加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中央驻珠海市机关单位,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

珠海市机关单位中已实行养老保险的合同工、临时工随所在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但临时工不享受机关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费按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级社会保险局和财政部门根据保证给付和不低于工资总额2%的积累率的原则测定(市属机关缴费比例暂定为11%,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3%)。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工作人员工资供给渠道解决。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与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分开核算。

工资总额,即缴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

第四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专户相结合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扣除进入个人专户的1%后划入社会统筹帐户,即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专户”。工作人员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1%划入个人专户。

社会统筹帐户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个人专户为工作人员本人所有,用于支付个人专户养老年金。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金支出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用于实际支付养老保险金需要的专门帐户。

第五条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专户养老年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人员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的35%,离休人员为40%。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增加2%,无子女的增加3%。

(2)附加养老金:以工作人员本人缴费期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满一年计发1%;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1.2%。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提前退休的,每提前一年,减发1%。

(3)个人专户养老金:为个人专户基金积累额的1/180。如个人专户基金积累不足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则一次性支付。

机关补充养老金是为保证机关离、退休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待遇不降低而设计的特殊津贴。机关补充养老金发放水平由市社会保险局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在职工人员工资增长和物价增长情况测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机关补充养老金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原单位发放,其资金来源按工资供给渠道解决。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不发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标准为:缴费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局发放。抚恤金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按原工资供给渠道由各单位发放。

第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每年七月,基础养老金随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进行调整,附加养老金根据机关单位平均缴费工资增长速度的60%-80%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机关单位干部和固定工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机关单位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实际参保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在不降低原离、退休金水平原则下,划分为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人员,先按原办法计算离、退休金,在不降低离、退休金水平原则下,再划分为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机关补充养老金划分、计发、冲减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中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从实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次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调出、调入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金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和补缴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有新的规定的,我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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