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公积金新政策
2015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以来,为破解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有关部委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出台了一些办法和措施,让住房公积金惠及更为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群,让更多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惠民政策将结合昭通地方实际,待出台具体配套的规章制度后逐步加以实施。
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稿)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通知规定:缴存人符合非销户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可到元位。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因购、建自住住房经济上有困难的,缴存人可凭直系亲属经备案登记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购、建房手续和缴存人关系证明材料向各县区分中心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该房的购、建房款。
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通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修订稿》第四条规定,改变目前主要由单位经办人代理提取模式为主要由职工本人前来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获得批准的提取金额不再通过单位账户,直接由公积金中心开具转账支票转到职工个人储蓄账户。改变提取程序后,提取业务办理原则上应做到当场办结、当时办结、当时事当时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天办结;如遇需核实、核查资料或事项,3个工作日内应明确告知结果;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