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

|来源:新高考网

从12月2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上了解到,我区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一类区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类区、三类区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宁夏最低工资新标准自11月1日起执行。

这是宁夏自1995年首次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后,第十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位居西部第二,全国第二十二位。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为148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39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由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为1320元。

同时调整的还有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2.5元调整为14元;二类区由11.5元调整为13元;三类区由10.5元调整为12元。

据了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以下各项则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由上可知,宁夏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宁夏1995年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至今共调整过10次最低工资标准。记者统计发现,以宁夏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例,199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 180元,随后1997年,1999年和2001年三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2004年增加到380元,2006年增加到450元,2007年增加到 560元。2010年起,宁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加大,从2007年的560元调整为710元,2011年900元,2012年1100元,2013年调整为1300元。

2013年,宁夏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区由1020元调整为1220元,三类区由950元调整为1150元,平均增幅19.6%。其中,就银川市来看,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属于一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属于二类区。对于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标准工资,一类区由11元调整为12.5元,二类区由10元调整为11.5元,三类区由9元调整为10.5元,平均增幅15.1%。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已于2003年12月30日颁布。

据了解,《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三、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四、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五、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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