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晋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450元、二类1350元、三类1250元、四类1150元,依次调整为1620元、1520元、1420元、132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3元、二类8.7元、三类8.2元、四类7.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7.7元、二类16.6元、三类15.6元、四类14.5元。
二、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晋城市阳城县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两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三、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实行。
6月25日,从山西省人社厅了解到,山西省将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用人单位如果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逾期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至两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增加支付劳动者50%至100%的赔偿金。
按照新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已由1450元提高到1620元(忻府区、原平属于第二类,最低工资由1350元调整为1520)。为了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即日起,山西省将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职工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其中包括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
从以往的检查情况来看,个别私营小企业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任意延长工时以及把特岗津贴等计算在最低工资内,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此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建筑、制造、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人单位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高温津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等津贴补贴制度落实情况,也是此次专项检查重点。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