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日前,广西印发了《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也意味着广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正式落地。
据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养老金并轨后,《意见》将不同时间参加工作、不同时间退休的人员分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别对其制定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中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9月30日(含)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9月30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其10月1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中人”在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所占比例最大,退休后的待遇会不会降低成了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10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1月1日至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