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统筹账户继承更有利提高缴存率吗
导语:所谓统筹,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统一筹划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每个统筹区各自负责本区域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结余主要归本统筹区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级政府和本级财政填补。
我国的养老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退休人员退休时领的养老金,与其工作时的缴费年限长短、缴费高低直接相关。不过,这样的机制虽然会激励职工多缴养老金,但如果在退休以后过早去世,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未用完的一部分养老金不能由子女继承,从而让人产生“吃亏”的感觉。针对这种情况,人社部一位专家日前表示,目前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而统筹账户的继承问题正在研究之中。
目前个人养老金的存缴分为两个账户,由工作单位从个人工资收入中直接扣除代缴的存入个人账户,由工作单位另行缴存的部分存入统筹账户。如果职工去世时尚未用完已缴存的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遗额可以由子女继承,统筹账户的遗额则不能继承。这种制度安排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虽然一部分过早去世者“吃亏”了,但也有相当部分长寿者在用完了其缴存资金后可以继续领取养老金,从总体上来说是公平的。
但对于个体缴存者来说,在算这笔账时总是基于自我的利益。客观上,谁也不知道自己能活多久,每一个人基于自我利益的立场,都会担心自己在养老金的使用上“吃亏”,从而影响到缴存的积极性。由此来看,目前的养老金制度设计仅体现在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上是不够的,它并没有消除个体的这种担心。因此,除了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可以继承以外,统筹账户的养老金也应该建立继承制度,毕竟职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部分养老金,从本原上说也是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福利。而这样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个体的担心,提高职工参与养老统筹制度的积极性,就目前来说,也能够有利于减缓养老金账户资金紧缺的问题。
当然,就目前来说,建立养老金统筹账户的继承制度,还牵涉到很多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因此短期内还不太可能成为现实,但这应该是未来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这一制度建立以后,可能会增加养老金账户的继承支出,但随着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过早去世者将越来越少,因此这方面的支出是有限的,而国家为长寿者提供更多的兜底保障也是其道义所在。
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基金积累制。参保人员和企业为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费,并不用于为个人进行积累,而是主要用于为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同样,参保人员退休之后所领取的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不是来源于自己以前缴纳的保费,而是来源于在职年轻人所缴纳的保费。
也就是说,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而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属于统筹区的所有参保人员。因此,在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时,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可以顺利转移或者一次性取出,而社会统筹部分则不能转移。
于是有人提出,取消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特别是对于流动非常频繁的农民工,可以将其所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全部体现在个人账户上,那他们随时可以将自己的这部分权益取出或转移。的确,如果取消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统筹区顺利转移立即就可以实现,但是,这不会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因为这会降低社会保障的可靠性。
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在于,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与当前的平均工资挂钩,经常进行调整,使之能够适应当前的生活所需,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力的保障。而基金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则因未来通货膨胀、投资收益等风险,不如现收现付制那样稳定。而稳定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之一,因此,在一个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里,不能没有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
个人账户部分体现差异,社会统筹部分体现平均;社会统筹部分针对现实需要,个人账户部分针对历史积累。只有这两部分结合起来,养老保险才能完整。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体现历史积累和差异的那部分养老保险一般不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而是以企业年金等形式由非政府机构管理。但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现收现付制的统筹部分都是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布什在他的第二个任期开始之时,就试图对美国的养老制度进行一些改革,让美国人将一部分原本缴纳给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的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中,也就是说,减少政府负责的社会统筹部分在养老保险中的比例,但到他将要离任,这项改革也没能实现。
欧美的经验告诉我们,基金积累制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更为灵活,但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部分却不能轻易削弱,更不能取消。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完全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是一种区别对待,会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变得不完全,不但不是一种改善,而且可能是退步,这不能作为普遍的政策。
那么,能不能使社会统筹部分像个人账户部分那样可以进行累积和计算呢?有人提出了社会统筹部分的“分段计算”模式。例如,参保人员在A统筹区缴费8年,在B统筹区缴费15年……在D统筹区缴费3年,那么,当他在D退休之后,A 应该按照8年的标准发给他基础养老金……D应该按照3年的标准发给他基础养老金,各统筹区都将养老金汇到他退休后的居住地。
这是欧盟应对劳动者在不同国家之间流动所采取的养老保险模式。如果劳动者的流动不够普遍和频繁,这种模式应该是足够应付的。但如果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人的流动,这种模式是否还能正常运行呢?
以深圳为例,2007年末,深圳常住人口861.55万,其中非户籍人口649.17万。假定其中500万人在深圳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平均为5年,而且退休之后不在深圳居住,按照“分段计算”模式,平均而言,深圳应该在他们退休之后按5年的标准给他们发放养老金。深圳目前的抚养比很低,养老负担非常轻,但30多年之后,外来务工人员陆续在外地退休,深圳将承受很重的支付压力。
相应地,现在人口流出、将来人口回流的一些中西部地区,养老负担则变轻。也就是说,“分段计算”模式将令养老保险责任从一种失衡走向另一种失衡,现在东部地区城市养老负担很轻,将来则可能不堪重负。
这是东部地区必须承担的代价,如果它们现在就开始进行积累和储备,将来可能能够承受这份沉重的养老责任。但它们现在显然没有进行这样的准备。以深圳为例,其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的费率最低时只有2%,2006年才提高到10%,2007年再提高到12%,相比很多城市的20%,这仍然是非常低的费率。深圳统筹基金的结余并不多,甚至一度出现过赤字。这是由社会统筹基金的现收现付制特点决定的:现在只管眼前的养老责任,将来的养老责任到时再想办法。
如果实行“分段计算”模式,未来东部地区城市的养老基金将会入不敷出,必须靠财政补贴。因此,“分段计算”模式看上去合理,但潜伏着危机。而且,从政策执行的角度讲,这种模式将遭到东部地区城市的抵制,推行难度非常大。
养老保险责任的失衡会造成不同地区企业的负担不同,不利于公平竞争。解决失衡,需要提高统筹层次,使参保人员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处于同一个统筹区。那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为实现参保职工跨地区转移,有利于人才的流动,2009年底,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2010 年10 月28 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 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前后经过四次审议,至今已历时三年的时间。《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提出了在稳定省级统筹的前提下,尽快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由于地区差异、城乡差异、所有制差异,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实现全国统筹的目标,需要解决很多棘手问题。
中国证监会*郭树清在一个公开场合表示,我国目前约有2万亿余额地方养老金,如果将这些资金学习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股市获取收益,无论是对个人、政府还是市场均大有好处。养老金的增值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养老金是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入市获取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养老金存入银行获取的收益,远低于物价上涨的幅度,养金的增值保值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