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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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60号)文件精神以及綦江区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以外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为体现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对等的原则,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立了以服务为主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评定体系即《等级标准》,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区发改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制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即《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

三、规范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按照《办法》规定,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见附件3)。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前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在《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过《等级标准》达到附件3要求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局,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达到附件3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进行招标。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

建设单位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将《等级标准》内规定的各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约定在合同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

五、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按《办法》规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后期合同后,从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须填制《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报区发改委备案后方能合法收费。

六、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凡在我区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收费企业,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及样式详见《重庆市綦江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表)》(见附件5),公示形式按照“看得清、标得准、内容齐、留得住”的原则设置在住宅楼、小区等楼房显著位置。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其他规定

新《办法》实施后,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本文件执行;新《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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