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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出台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影院……及时清除犬只粪便……违反者将进行处罚。”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滁州市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宣布2004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滁州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废止。一时间,市民议论纷纷提出了自己疑问“城区限制养犬的区域有多大?限养区内哪些犬可以养,哪些不可以养?”“养犬需要登记,应该去哪登记?”“犬只不能进入公共场所,违规了怎么处罚?”……针对一些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滁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曹南山科长给市民进行权威解读。

限制养犬区域有多大?

“《办法》实施了,市民普遍关心的也是我们考虑最多的,就是限制养犬的区域问题。”市养犬办曹科长介绍,如果划定过大,执法和管理跟不上,如果划定过小,效果又不明显。所以经过多次协商,《办法》最终将城区限制养犬区域规定从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南路-龙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凤凰洼水库-琅琊山北大门-丰乐亭-市一水厂-西涧路-永康路-世纪大道所围合区域。“该区域主要是参考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同时也结合前期听证会意见,新增了如南谯区名儒园、苏滁产业园东升小区等城市周边的若干居住小区。”曹科长介绍,新增一些小区也为了防止一路之隔造成同一区域政策不同可能引起的攀比和矛盾,给执法带来难度。

限养区内哪此犬可养?

限养区域划定了,居民关心的焦点就是哪些犬可以养,哪些犬不可以养。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中规定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可以申请饲养一只小型犬,且饲养人应同时符合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固定住所、有合法有效的狂犬免疫证明、以及遵守限养的各项规定的条件。《办法》还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限养区内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确实需要饲养的,须同时具备居住场所尚未规划建设的自然村庄村民自建房,且有单独院落,无饲养犬只扰民的不良记录,圈养或者拴养,并签订文明养犬责任书等必备条件。”曹科长介绍,参考别的地市先进经验,成年犬肩高高度超过61厘米的属于大型犬,而像藏獒、牧羊犬、杜宾犬、比特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5类30余种犬属于烈性犬,在限养区内都是禁止饲养的。

该去哪里给犬只登记?

此次《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了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佩戴犬牌制度。根据《办法》规定,养犬人饲养的犬只应先到农业部门指定的免疫地点,按照动物疫病防疫的要求,进行防疫接种,然后持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七日内,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犬牌。犬牌实行年检制度,逾期不年检的自动作废。犬只死亡、丢失、迁移等,养犬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曹科长介绍,目前农业部门指定的免疫地点城区内共有六处,分别是安琪伴侣宠物诊所(湖心西路100号)、乐康宠物诊所(紫薇中路1号门面)、爱宠宠物诊所(南谯北路239号)、南湖宠物诊所(定远路112号)、顽皮宠物医疗服务中心(天长东路置业花园步行街4号)。届时,养犬人携犬带好身份证、户口本、免疫证明、房产证(租赁房产手续)进行拍照登记,最终领取带有二维码的犬牌。“以后只要用手机扫一下二维码,便可查出犬只管理相关信息。”曹科长说。

犬只被禁哪些场所?

“《办法》实施后,犬只将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曹科长介绍,根据《办法》规定,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市场、商场、饭店、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电影院、体育场馆、车站等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犬外出时,要佩戴标识,束链由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应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到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要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养犬者应及时清除。《办法》还规定,除明令禁止的场所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和管理的场所禁止犬只进入。

“如果违反上述《办法》规定,城管部门将有权对犬主人进行处罚。”曹科长介绍,根据《办法》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由城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外出,未能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工作人员不作为咋办?

据了解,此次《办法》明确了城管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管理、收容救助,查处违规养犬等日常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饲养犬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处置狂犬、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的免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犬只诊疗活动,并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饲养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工商、卫生、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此外各级政府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在这其中,居委会和业委会可以就居住区内养犬管理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物业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限制养犬工作。”曹科长介绍,《办法》实施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也作了处分规定。据了解,工作人员如违规办理犬只信息管理标识;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将收容救助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都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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