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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平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南平中心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延平中心城区建成区,建阳中心城区(含市本级直管范围)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养犬人责任。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外出(遛犬)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二)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和公园、景区、广场等文化、娱乐、健身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五)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六)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城区公共场所内的无主犬、流浪犬、狂犬进行收容、处置。凡在城区公共场所内发现无人看管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进行收治;倡议社会爱心人士、动物保护组织、合法登记的养犬机构收养流浪、无主犬只。
四、养犬人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或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犬人所养犬只破坏城区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养犬人未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等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按照《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公安、城管、宣传、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和街道、社区、物业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监督、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10、12345。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违规养犬给城区卫生防疫、居民身体健康乃至人身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树立文明养犬观念,自觉做到文明、安全养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对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