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养狗最新政策规定,十堰养狗条例最新
我市2017年、2018年相继印发 《关于加强十堰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和《十堰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双十行动”实施方案》,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十堰市养犬管理条例》纳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2017-2021)》。
今年,我市印发《十堰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双十行动”实施方案》,其中向“十大不文明行为”宣战之一直指不文明饲养宠物,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及茅箭区、张湾区、郧阳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文指挥部负责实施。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正配合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大城区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倡导文明养宠物,大力消除潜在的安全、卫生隐患。
市公安局多措并举治理宠患。一方面,协助推动我市出台饲养宠物管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另一方面,组织社区民警联合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告诫群众科学、文明饲养宠物。在小区门口张贴“文明饲养宠物”的温馨提示,在小区内散发文明饲养宠物倡议书。联合创文办、城建、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小区等处养流浪猫、狗问题开展整治。加强治安巡防,对发现的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及时制止,对饲养宠物噪音扰民等警情以及涉及违法的不文明饲养动物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浩介绍,对不文明饲养宠物行为的监管,公安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做出处罚。按照该条款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不完全统计,7月份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已对11名不文明饲养宠物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记者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暂未出台关于文明养狗的地方性法规。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代表提案、走访选民等方式了解到此意见建议,并深入相关部门、社区开展了立法调研,已将《十堰市养犬管理条例》纳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7-2021)》。
从市公安局获悉,《办法》已经出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杜凯接受了记者采访,对《办法》进行解读。
关键词:限养区
根据《办法》,黄石城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以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域) 为限养区,必须实行养犬登记。限养区内的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禁止养犬。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养区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关键词:限养数量
《办法》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且禁止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所谓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犬只。烈性犬则是包括獒犬、斗牛犬等34个品种的犬种。
关键词:办理登记
《办法》要求,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到单位和个人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养犬人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携犬到农业畜牧部门批准的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对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明,凭《履行养犬义务承诺书》和动物免疫证明申请养犬登记。
关键词:定时检查
《办法》要求,养犬人每年应当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接受公安机关和农业畜牧部门的检查、监测。
关键词:养犬规定
根据《办法》,养犬人携犬出户,须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动物免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关键词:留检场所
《办法》规定,犬类留检场所由农业畜牧部门建设、管理,负责接收按规定送交的犬只和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障。犬类留检场所接收的犬只可以被认领、领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