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养狗最新政策规定,肇庆养狗条例最新
肇庆市农业局起草了
《肇庆市犬类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并公开征求意见。
该细则确定后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小编梳理发现
该细则有几大要点
1
分区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
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制度,
按照管理的要求不同将本市行政区域划
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内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可以按照养犬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在养犬严格管理区内,禁止单位或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犬种,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
在养犬严格管理区内,每个家庭饲养犬只不得超过2只;
……
烈性犬、大型犬种类名单如下
烈性犬种类名单
1.藏獒、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氏提夫犬、7.拳师犬、8.杜宾犬(笃宾犬)、9.卡斯罗、10.高加索、11.纽芬兰犬、12.可蒙犬、13.罗威纳犬、14.灵缇犬、15.德国牧羊犬、16.阿富汗猎犬、17.苏俄牧羊犬、18.沙皮犬、19.猎鹿犬、20.威玛猎犬、21.波音达猎犬、22.弗兰德牧羊犬、23.俄罗斯黑梗、24.比利时牧羊犬、25.牛头梗、26.凯利蓝梗、27.斯塔福、28.比特犬、29.英国斗牛犬、30.土佐犬、31.马犬、32.狼青、33.川东猎犬、34.中国细犬、35.昆明狗、36.中亚牧羊犬、37.加纳利。
大型犬种类名单
1.大白熊犬、2.阿拉斯加雪橇犬、3.圣伯纳犬、4.大丹犬、5.英国古代牧羊犬、6.英国寻血猎犬、7.雪达犬、8.伯恩山犬、9.大麦町犬。
2
实行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本市行政辖区内实行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履行犬只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犬只免疫等工作;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后,给予核发《免疫登记证》。
3
申领《养犬登记证》
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大于3个月龄或首次登记的犬只应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申领《养犬登记证》;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发《养犬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取得《养犬登记证》的犬只采用佩戴犬牌、电子识别器、照片等手段进行犬只身份识别,所需费用由犬主承担;
4
这些地方狗狗绝不能进了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及遛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餐饮场所;
(四)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
(五)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六)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
各位狗主注意了,
根据肇庆新的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行为都可能面临罚款!
1.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由公安机关扣押犬只,责令三日内申请补办登记,可以并处对单位每只2000元罚款,对个人每只犬500元罚款;逾期不申请补办的,没收犬只。
2.遗失、损坏养犬登记证未申请换发、补发、补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在养犬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销售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性犬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处2000元罚款。
4. 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1000元罚款。
5.开设相关经营场所或者从事相关活动不符合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或将不符合携带外出条件的犬只外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养犬人的养犬行为或犬只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
8.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六、七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规处置;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