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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府发〔2014〕3号)已经市政府六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9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犬只管理工作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群众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群众饲养宠物的愿望和需求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是一项新兴的城市管理项目,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市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广府发〔2003〕44号文件)。应该说,广府发〔2003〕44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城区居民养犬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暴露出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管理需要等问题。加之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以及取消了犬只管理收费,降低了养犬成本等因素,致使我市犬只数量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城区共有犬只3万只左右,犬只数量的增加大大地侵犯了我们有限的生存空间,随之而来的犬只管理工作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显现,狂犬害人、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随地便溺影响环境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还引发了一些民间的纠纷,同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以及相关执法管理权的划转等情况,原《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和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其中个别条款已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了冲突,有的内容亟需补充完善,因此制定《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确有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第二章职责职能,对各级各部门在犬只管理工作中承担的职责职能作了设定;第三章养犬登记和免疫,对我市主城区的具体范围、养犬登记程序、条件、狂犬病疫情的控制等作了规定;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的规定等作了设定;第五章犬只的养殖和经营,对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犬只交易市场、犬只诊疗服务、犬只美容机构等相关经营活动以及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美容等活动应当办理的手续等作了规定;第六章犬只的收容和处置,对犬只的收容范围和处理程序作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执行时间。
三、《办法》的特点和亮点
一是明确了城区养犬的主管机关。《办法》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犬只管理的主管机关,对相关部门在犬只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制养犬的区域。《办法》规定,我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并对区域范围予以明确。三是规定了在本市主城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同时对登记、年检和免疫的程序、应提交的资料作了规定;为确保为从根源上加强对犬只的管理,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四是对养犬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超市、商场、宾馆、饭店、公园、公共广场、市区主干道、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五是规定了城管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对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规养犬被暂扣的犬只进行收容处置。
《办法》的颁布执行,为我市犬只管理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标志着我市犬只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