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养狗最新政策规定,眉山养狗条例最新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犬只管理法律法规,现对眉山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眉山市中心城区的通惠、大石桥、苏祠街道所辖区域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原则上饲养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藏獒、狼狗等大型凶猛犬。
二、养犬必须审批。在眉山市中心城区养犬,犬主须携犬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登记,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审批后发放《犬只准养证》。犬主变更,须换发新的《犬只准养证》。
三、养犬必须免疫。凡在城区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眉山市东坡区畜牧兽医局每年开展2次集中定点免疫,并向犬主发放《家犬狂犬病免疫证》。没有参加集中定点免疫的犬只,必须到中心城区畜牧兽医站或眉山市东坡区畜牧兽医局指定的宠物诊所进行免疫。承担犬只免疫的单位和个人要完善犬只基本信息及免疫档案记录。
四、养犬必须规范。犬只必须拴(圈)养,不得敞放。拴养绳链不超过3米,遛犬绳链不超过2米。犬只外出,犬主应携带《犬只准养证》,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不得影响城区环境卫生和他人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犬(猫)进入公共绿地和商场、影院、景区、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猫)伤必须免疫。被犬(猫)咬(抓)伤后,无论伤人犬(猫)是否注射过狂犬病疫苗,受伤人员均需及时接受免疫接种。造成他人伤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违规要处罚。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区公安机关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审批和免疫。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拒绝或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犬主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监管犬类经营。工商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犬类经营场所的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宠物诊疗单位和个人诊疗行为的监管。从事犬(猫)经营、宠物诊疗等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觉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工商、畜牧部门做好中心城区犬(猫)管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犬只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举报受理单位: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举报电话:028-38113110。
九、本规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执行。
眉山市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