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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该《修正草案》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了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

最重要的来了,《修正案草案》将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即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

那修正案到底有哪些亮点呢?

别急,且听小编与你一一道来:

亮点一:女职工产假达178天

按照此前实施的条例,独生子女母亲产假为奖励假30天,女性产假为:

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

按照《修正案》调整后:

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78天

也就是说,广东女性产假增加50天!

亮点二:再婚夫妻再生育包括五种情形

情形一: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情形二: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情形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情形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情形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亮点三:绝育夫妻可自行复通

新的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原条例中规定,“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该项规定,也就是说,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另外,按照原条例,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正案草案则对该基数明确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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