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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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是每人每月80元、100元。小编整理了黑龙江残疾人补贴的相关政策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最新补贴政策解读

一、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有哪些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黑龙江省近日出台《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实施办法》明确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及其他残疾人。

《实施办法》对补贴申请进行了细化,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于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可委托其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残疾人不在属地居住的,可在异地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申请补贴资格,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补贴政策衔接坚持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养老方面的补贴: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离休方面的补贴: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享受;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两项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两项补贴,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此外,《实施方案》中还要求强化补贴定期复核机制,严格补贴发放方式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二、关于残疾人优惠补贴政策

(一)、残疾人税收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残疾人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二)、残疾人低保补助政策、标准

1.残疾人城市低保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员可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粮油供应帮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均享受每人每月40元的粮油供应帮困补贴;

3.残疾人农村低保补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残疾人生活补助政策、标准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与《条例》同时生效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因为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5、公式: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四)、残疾人医疗、教育补助政策、标准

1.重残定补:每人每月200元。

2.医疗康复费(低保定补):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

3.子女教育补助:无法缴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4.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补助标准为1000至3000元;

5.住房补贴:1000至3000元;

6.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住院治疗、重度精神病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2000至3000元;

7.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经济困难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

8.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三、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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