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业补贴政策,青海农业养殖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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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探索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的机制,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2.农机购置补贴

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3.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

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形成一批以绿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产业链为基础,集科技创新、休闲观光、种养结合的农业产业集群。

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立足优势特色产业,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

2019年继续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着力改善产业园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品强镇示范

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

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

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广西、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

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7.奶业振兴行动

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加快发展草牧业,积极推进粮改饲,大力发展苜蓿、青贮玉米、燕麦草等优质饲草料生产,促进鲜奶产量增加、品质提升。

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

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小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

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优良种猪和精液,加快生猪品种改良。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

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辐射带动“全县域”生产水平提升,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

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降低农户的服务价格。

11.农机深松整地

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

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东北四省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翻(深耕)作业补助。

12.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

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

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

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为支持深化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国家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

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

2.渔业增殖放流

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资源退化严重海域等重点水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促进恢复或增加渔业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种群结构,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3.渔业发展与船舶报废拆解更新补助

按照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再生能力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支持渔民减船转产和人工鱼礁建设,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

适应渔业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的新形势,在严控海洋捕捞渔船数和功率数“双控”指标、不增加捕捞强度的前提下,有计划升级改造选择性好、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标准化捕捞渔船。同时,支持深水网箱推广、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渔业发展基础条件。

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

中央财政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其中,一次性补助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用于收回渔民捕捞权和专用生产设备报废,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过渡期补助由各地统筹用于禁捕宣传动员、提前退捕奖励、加强执法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5.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

选择重点县,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促进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

6.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整县推进,坚持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打造一批全量利用样板县。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探索可推广、可持续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路线、模式和机制。

7.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

支持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畜牧养殖大县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治理全覆盖。

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式,新(扩)建畜禽粪污收集、利用等处理设施,以及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大型沼气工程,实现规模养殖场全部实现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形成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的产业格局。

8.地膜回收利用

支持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体系,建立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以旧换新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并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在内蒙古、甘肃和新疆支持100个县整县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鼓励其他地区自主开展探索。

9.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以河北省黑龙港流域为重点,以休耕为重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推广水肥一体化、设施棚面集雨、测墒灌溉、抗旱节水品种等农艺节水措施,建立旱作雨养种植的半休耕制度。

10.重金属污染耕地综合治理

以湖南省长株潭地区为重点,加强产地与产品重金属监测,推广VIP(品种替代、灌溉水源净化、pH值调节)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模式。推行种植结构调整,实施耕地休耕试点。

农田建设

1.高标准农田建设

2019年,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五个统一的要求,在全国建设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以上,并向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

在建设内容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以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等为重点,推进耕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2.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

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实施,建立集中连片示范区,集中展示一批黑土地保护利用模式。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技术措施和工程措施。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实施任务。

四.农业科技人才支撑

1.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能力建设

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高质量发展,培育一大批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三品一标”、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重点服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重点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精准扶贫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支持各地采取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方式,降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以农业职业经理人、现代青年农场主、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农业产业扶贫对象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提升其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支持有能力的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工作。

4.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从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中招募一批特聘农技员,为产业扶贫提供有力支撑。

支持实施意愿高、完成任务好的农业县承担体系改革建设任务,强化乡镇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农技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广应用一批符合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发展的重大技术模式。

五、农业防灾减灾

1.农业生产救灾

中央财政对各地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支持范围包括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预防及生物灾害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2.动物疫病防控

中央财政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国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予以支持,由各地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继续开展并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保障对象覆盖试点地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在内蒙古、辽宁、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各选择4个产粮大县继续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劳动力成本”;中央财政启动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奖补试点。

在地方财政自主开展、自愿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和天然橡胶,以及水稻、小麦、玉米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六、乡村建设

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整体推进

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厕所粪污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任务,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县奖励

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对各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评价,确定拟推荐激励县名单。

中央财政在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3.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以行政村为单元,整体规划设计,整体组织发动,同步实施户厕改造、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并建立健全后期管护机制。

奖补行政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原则上应达到85%以上。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粪污收集、储存、运输、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和后续管护能力提升,兼顾户厕改造。奖补标准、方式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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