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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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揭阳市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把加快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工作来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筹资,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全市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7983户。

一、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按照中央、省财政标准落实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照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城市棚户区和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财政按每户1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合计按每户不少于1.5万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地方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用于工矿棚户区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争取上级有关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倾斜。

二、争取银行贷款支持。各县(市、区)通过省政府授权确定的棚户区改造省级融资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市辖区、非建制区以市政府名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落实县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地区融资总量,筹资项目资本金,建立专项贷款偿还保障机制,将还贷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各地出台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吸引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

四、统筹国有工矿企业资金。鼓励和引导国有工矿企业加大改造资金投入力度,支持解决部分改造资金,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居民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部分资金。

五、确保土地供应到位。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改造项目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有关规定的,可执行“三旧”改造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所得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个人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构安置住房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由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适当予以奖励。对棚户区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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