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黄标车淘汰报废补贴政策,运城市黄标车限行区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月15日
运城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补贴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本办法所称的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家第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3〕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是指黄标车及老旧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及老旧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一年以上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六条自11月5日至12月31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三)本补贴办法发布前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于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车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11月5日前的黄标车。
(三)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强制注销的车辆,不享受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参照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标准,我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具体财政补贴标准为:(参照运政办发〔2014〕90号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支出责任划分
第九条 补贴资金来源
(一)省拨补贴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补贴资金支出责任划分:
(一)市级财政将补贴资金下拨各县(市、区)财政,由县(市、区)设“一站式”服务窗口支付补贴。
(二)县(市、区)财政补贴范围为辖区内注册车辆,即黄标车车主(个人)居住地(暂住地)所在县(市、区),以及在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非国有企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职责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职责:负责政策解读;负责审核淘汰机动车是否符合黄标车及老旧车标准、是否属于领取财政补贴范围;审核确定领取补贴资金的金额;发放补贴资金;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
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场所,确保办公场所的办公秩序;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注销登记。
商务部门职责:负责审核黄标车及老旧车是否交售国家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工商部门职责:负责审核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企业是否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应享受补贴的企业。
第六章 补贴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资金申领及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县(市、区)均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市、县(市、区)环保、公安、商务、工商等单位共同组成,由公安部门具体管理。市服务窗口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二楼222房间,联系电话6388318、6388309,各县(市、区)服务窗口设在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车管所。
市“一站式”窗口负责审核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每月将发放补贴的车辆明细及补贴金额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同时下发各县(市、区)“一站式”窗口。
县(市、区)“一站式”窗口负责审核由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并统一发放本辖区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补贴资金。
(一)提出申请。属于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后,携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完整的《运城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市“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申请。
(二)环保部门审核。报废机动车属于提前淘汰享受财政补贴范围的,环保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相关印章确认,同时确认执行补贴的标准、车主(或单位)应申领的补贴资金金额。
(三)商务部门审核。商务部门审核车主提供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车主联)真实有效,在《申请表》上盖相关印章确认。
(四)工商部门审核。报废的机动车归企业所有的,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企业的,在《申请表》上盖相关印章确认。
(五)公安部门审核。公安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发放《机动车注销证明》、回收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并在《申请表》上盖相关印章确认。
(六)发放补贴资金。车主持各单位确认的申请表,到辖区县(市、区)“一站式”窗口领取补贴金。各县(市、区)“一站式”窗口根据车主(或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安排代理银行提供发放服务。
(七)申请车辆补贴车主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运城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6份。
2.车主和经办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联)原件。
4.确认为报废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本人同名的银行存折(卡)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予拨付资金。各县(市、区)以本辖区内公告的代发金融机构为准。
6.属于挂靠单位车辆的,可以凭挂靠单位的证明由车辆实际所有者申请领取补贴资金。
第七章补贴时限
第十二条 黄标车及老旧车划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
第十三条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财政补贴受理时间截止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单位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有关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错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