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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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22日
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
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
淄博新区城中村改造不列入本方案改造范围,各区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研究确定。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和区县上报,经初步核实,全市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155个,涉及4.4万户居民,住宅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力争在2017年前基本改造完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属地负责。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区县棚户区改造计划。
2.先急后缓,尊重群众意愿。棚户区改造既要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也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
3.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每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都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难度较大、商业开发价值低的,政府可选择具有较高资质的开发单位,以委托代建等方式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有商业开发价值的,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民间资本以及棚户区居民多方参与。各区县要统筹项目运作,合理配置政府补助资金和政策性贷款,力求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盈亏保持综合平衡。
4.完善配套,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对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合理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编制完善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编制完善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县于9月底前将下年度改造计划上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纳入市对区县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加快项目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市级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各区县办理。张店区、高新区改造项目涉及国土、规划手续需由市级办理的,项目报批材料齐全后,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办理。用地手续需报省级审批的,由国土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搞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支持棚户区居民采取适当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方案制定、户型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等全过程。鼓励棚户区居民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通过自治方式组织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房屋征收政策,阳光操作、和谐征收。补偿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居民,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各区县要及时张榜公布棚户区改造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优惠政策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