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广西收养手续办理
|来源:新高考网
广西收养登记
序号 | 1 |
权力分类 | 行政确认 |
项目名称 | 收养登记 |
子项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年*令第五十四号公布,1998 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法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 年民政部第15 号令发布)第九条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承办机构 | |
责任事项 | 1.申请责任:指导申请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2.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收养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主持送养人向收养人交接儿童仪式,负责督促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和收养协议书。3.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收养人提供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等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同时对收养人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的原件进行查验,分别询问收养三方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做问询笔录。4.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条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一致的,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作出同意决定的,通过孤残儿童涉外安置信息系统输入收养人相关信息,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打印收养登记证。5.颁证责任: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为收养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6.监管责任:对外国人在华办理收养子女登记进行监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规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 年民政部第 15 号令发布)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第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 号)第十四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 4),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3-1.【规章】《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 年民政部第 15 号令发布)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3-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 号)第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4.同 3-1。 5.【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 号)第二十二条 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 3 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6.【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印发的《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 号)第四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备注 | 自治区本级权限为“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