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退休教师工资标准表,衡水市退休教师工资待遇最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衡水市实际,近日,衡水市政府发布了《衡水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其中,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工作激励机制等方面都有了明确规定。
建立多渠道长效补充机制
建立以县为主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机制。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考试科目和内容须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突出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确保为乡村学校补充合格的教师。将“特岗教师计划”作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渠道,落实国家相关计划,执行国家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政策,县级教育部门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岗位,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编制、人事和工资等手续。改革师范院校教师培养模式,构建专业化的教师培养机构,到2020年,在衡水学院启动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以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具体编制数量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核算。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会同编制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县级编制、人社和教育部门按照专任教师“退一补一”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落实《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教师校长在乡村工作期间享受与当地学校教师校长相同的乡镇工作补贴和生活补助。今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出台《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方案》,7月份开始全面试点。明年全市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
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优秀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制度,即在优秀骨干教师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鼓励在本区域内巡回教学,各县市区可制定巡回教师授课补贴办法。
建立落实乡村教师工作激励机制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我市六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参照《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乡村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每年发放10个月,暂定人均每月300元,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制定具体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须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市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
职称(职务)评聘进一步向乡村学校倾斜。严格执行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降低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提高乡村中小学校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个百分点。及时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乡村教师的倾斜政策实施对接,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支持力度。
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临时救助,具体救助形式、金额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帮扶农村困难教师。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每年编制乡村教师体检专项经费预算和乡村教师体检方案,每年为乡村教师组织一次体检。
切实解决边远乡村学校教师住房问题。对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周转宿舍项目,各县市区须加强监管,在手续办理、税费减免等方面依法制定优惠政策,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各级政府须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
逐级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市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为我市农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乡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工作,每次奖励100人左右,每人奖励3000元。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捐资助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县市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市、县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先,要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
实施办法中还对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和规定,详情请登录市政府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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