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
4月30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咸宁市连续第十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此,咸宁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十连涨”。
据了解,此次调整自1月1日起,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1至4月份增发的养老金将尽快补发到位。此次上调惠及全市84314名企业退休人员,据初步预算,人均每月增加金额为183元。
这是咸宁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将达到1428.35元,是2004年月人均养老金437元的3.26倍。
据介绍,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普调标准为: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另外,咸宁市对高龄退休人员即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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