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来源:新高考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2017年)

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形势比较严峻,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冬季雾霾现象也开始显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为重点,兼顾细颗粒物(PM2.5)防治,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区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银川市等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目标:到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

银川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20%,年均浓度控制在83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8、87、85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吴忠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年均浓度控制在61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宁东基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企业所有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配套脱硫设施。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焦化企业实施炼焦炉煤气脱硫。全区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全区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现有日产规模2000吨及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并安装烟气脱硝设施。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全区所有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银川市、宁东基地按照20毫克/立方米标准,其他地市按照30毫克/立方米标准,对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燃煤机组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水泥企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等设备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等高效除尘器,确保颗粒物排放稳定达标。钢铁企业现役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炼焦工序应配备地面站高效除尘系统,积极推广使用干熄焦技术;炼铁出铁口、撇渣器、铁水沟等位置设置密闭收尘罩,并配置袋式除尘器。燃煤工业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沸腾炉和煤粉炉必须安装袋式除尘装置。工业炉窑均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广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宁夏电力公司、相关企业)

2.加强燃煤供热锅炉污染治理。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供暖燃煤小锅炉。2017年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地级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相关企业)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分公司负责所辖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地级市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所有石化企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建筑内外墙涂饰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监局,相关企业)

4.深化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加强对施工扬尘的监管,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墙,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砼,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并在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封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大型煤堆、料堆应采取封闭储存、建设挡风抑尘墙等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5.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食品药监局)

6.推进园林城市和森林城市建设。以创建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为载体,建设城市及周边绿化林带,开展城市裸露地面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工作,加大人工湿地建设与天然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增加城市环境容量。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草),压畜减载恢复草原植被,加强沙化土地治理,严格执行封山禁牧,加大生态修复与建设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

7.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等生物质露天焚烧。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秸秆资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8.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形成合理交通需求。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通过增加使用环节成本、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银川市等区域要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幅。(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

9.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全区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确保按照车用燃油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如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的基础上,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相关企业)

10.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强化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在用机动车年检,确保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境保护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强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管理,通过划定并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开展道路检查,给予资金补贴等方法,加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年底前,全区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11.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推广使用天然气、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电价优惠等综合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宁夏电力公司)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制定我区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及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银川市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资委)

1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年底前,关停所有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发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全区平均水平10%的燃煤机组。2017年年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等,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安全生产标准,继续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安监局,相关企业)

14.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开展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现有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针对不同产业产能过剩的特点和市场变化,积极稳妥地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根据能源、资源、环境、市场等条件,对关系经济发展、规模效益显著的重大项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化解区域性产能过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安监局、国资委,相关企业)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5.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霾和臭氧形成机理、源解析和污染迁移规律研究,为有效治理污染提供科学依据。银川市细颗粒物源解析研究要在8月底前完成。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技术方法和标准、霾形成气象条件和预报指标研究。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地源热泵、光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研发和经验交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宁夏气象局、宁夏电力公司、相关企业)

16.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现有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企业)

1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国家级园区和自治区级园区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宁东基地管委会,相关企业)

18.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地源热泵等节能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坚实的产业基础和技术装备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相关企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制定全区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2017年年底前,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有所下降。(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资委)

20.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和推广力度,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推进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区内锅炉、窑炉的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2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22.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地级市要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止原煤散烧。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逐步推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和以电代煤。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宁夏电力公司)

2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上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达到一级能效的产品。对区域能源消费总量增速过快的地区,实行能评区域限批。(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4.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全面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发展“热?电?冷”新高考网供,建设和完善热力管网;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5.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明确区域产业发展定位,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坚决控制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高污染项目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布局建设。加强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严禁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转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准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银川市、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批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土地、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安监局、金融办,宁夏气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电力公司)

27.优化城市规划和管理。加快制定完善城乡规划,严格规划实施管理,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并在城市控制性详规和区块修建性详规中严格落实。(牵头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

28.优化产业园区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结合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推进工业企业进园入区。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改造。(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气象局、相关企业)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分行业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领跑者”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积极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的特许经营。实施绿色信贷,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

30.完善价格税收政策。及时落实国家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标准,以及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项目和专用设备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宁夏电力公司)

31.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牵头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32.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于民生领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要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贴,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等能力建设及运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公安厅)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33.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违法成本。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加强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3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自治区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地级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PM2.5)监测和国家直管监测点,提前2年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建设自治区、地级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区县级以上城市、工业园区、农产品基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

35.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环境保护协商合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共同维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监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有效整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

36.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地级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全面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月公布各地级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予环境保护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7.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与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研究,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由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提前量和准确度。自治区及银川市年底前,其他地级城市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气象局)

38.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地级市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措施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相应限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措施。向社会公开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应急办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应急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宁夏气象局)

39.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健康防护。(牵头单位:自治区政府应急办、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宁夏气象局)

(九)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全区环境治理。

40.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及相关工作,统筹研究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重大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组织检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部署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41.分解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并与各地级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地级市政府也要将目标任务逐年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部门及企业。(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42.严格考核问责。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自治区监察厅每年初对各地级市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7年年底进行终期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级市进行通报批评,实行约谈、诫勉谈话,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的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十)明确政府企业社会责任,动员全民参与。

43.明确地方政府统一监管责任。各地市级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自治区总体部署及核定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楚、资金有保障。(牵头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4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45.强化企业治污责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企业)

46.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引导公众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通过各种方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法律法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