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婚夫妻生育政策,上海市再婚生育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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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上海再婚生育政策: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孩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二孩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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