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如何缴纳,工资如何发放深度解读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年修订)第25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女护理假15天(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应有企业支付。
其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6年修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者取消其福利待遇,调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均不受影响。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怎样缴纳?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施行)第七、八条规定,符合条件女职工生育至少可以享受98天产假(新疆另加30天),同时产假期间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产假期间劳动者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会保险,且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