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拖欠工资是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你是否知道,拖欠工资究竟多久才算拖欠?拖欠多久才算违法?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劳动者能得到哪些赔偿?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日;
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6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行为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无故拖欠】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指出,《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