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湖北护理假国家规定
护理假是男人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国家未作专门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对此是有规定的。那么湖北护理假国家规定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新高考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法定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妻子生育时,丈夫有望享10天的护理假。《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月24日至4月5日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征求意见。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须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本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发生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晚育可休120天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
男职工有望享10天护理假
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拓展阅读
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