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死亡赔偿标准,吉林意外死亡赔偿标准法律解读
死亡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和因工死亡,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死亡原因也难以穷尽,但从比例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和因工死亡案例占比较大,故本文拟总结概括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赔偿金计算项目、标准,以供法律人参考。
一、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赔偿金项目及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丧葬费:上年度年该地区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该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
以重庆城镇户口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47元×20年=502940元。
以重庆农村户口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90元×20年=189800元。
3、住院费、医疗费用:
根据票据据实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误工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因工死亡,赔偿金项目及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62390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重庆为例: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38元×6=2842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