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工资调整政策解读
从人员进了不想出或不敢出,到能进能出;从游离于全省4000多万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参保人之外,到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涉及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万众瞩目中走来了,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建立??
他们的养老钱,也将这样发
??聚焦湖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湖南日报记者刘银艳
一张图看懂湖南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改革时间:10月1日起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
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金从哪里来?
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
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
“300%封顶、60%托底”:个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来源: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
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纳。
个人缴费: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
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算。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或“下海”、换工作,后顾之忧迎刃而解
10月12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在长沙召开,涉及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这一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确是众望所归,对各方来说都是好事。估计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进企业或自主创业的人更多了。”长沙市创梦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伍育强告诉记者。伍育强于2000年离开常德市一所乡中学,作为人才引进进了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两年前,他又从麓山国际辞职创业。
“辞职后,就开始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还好在麓山国际时,单位和个人也缴了养老保险费,这还是认可的。”伍育强说。只是,大学毕业后分配至乡中学工作的那8年,却不再能享受改革新政中“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了。
“既然决定创业了,就不会过多地考虑那些细账,但如果现在国家帮我们这些创业者考虑得更细,创业就更没有顾虑了。”伍育强认为。他还提到,上海曾有一家私立培训机构,为了“挖”几个公办名校的教研组长,除了高薪,还为他们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了几十万元,作为他们在过去多年工作中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为何隔着如此高不可攀的“壁垒”?
这要从1955年我国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说起。
从1955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形成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一个很大的弊病,是制约了人才的流动。”湖南省社科院副巡视员、二级研究员方向新告诉记者,不是每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愿意一辈子抱着“铁饭碗”不撒手,只是由于过去没有参加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他们的最大顾虑和障碍。而对于接收的企业来说,除了支付薪酬,还要帮他们补齐以前没交的养老保险费,光这一点,就会降低企业接收他们的热情。
“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辞退或者主动‘下海’、换工作,这样的后顾之忧迎刃而解。”方向新认为。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在12日的动员部署会上,副省长蔡振红指出,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迫切需要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2一次比较彻底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此次改革,确立了“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基本思路。“一个统一”即建立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是一次比较彻底的并轨。
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胡伯俊告诉记者,合理确定缴费水平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具体标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如,某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00元,王先生的个人工资为8000元,那么他在第二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7500元,其超出的500元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与企业职工相一致。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得出的,也是体现出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的原则。
并轨虽然彻底,但各自的基金并不混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3“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确定改革自10月1日起实施。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三类人群,以10月1日起实施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为“老人”,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新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中,“中人”占了绝大部分,那些想走出体制内,却又纠结于养老保险无所依傍的,基本上也是“中人”。
据介绍,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只有“中人”,有一部分存在缴费未满15年就退休的情况,这部分人怎么“逐步过渡”呢?
胡伯俊提到,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中人”改革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缴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将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改革还将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从优化工资结构、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等方面进行。据了解,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已经印发。
4实现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还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12日的动员部署会上,副省长蔡振红指出,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省4000多万人,但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孤岛”。改革后将实现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
“并轨”后也更有利于我省全民参保登记与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工作。以来,我省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全面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计划全省在2017年底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将视为新参保登记的人员和确认参保登记的人员,作为可制发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尽快核发并使用社会保障卡等。
据了解,省人社厅将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时启动这一范围的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工作。,全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计划达到3547万人,新增1421万人。
以来,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正式并轨,我省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又重点解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此次改革,则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难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事记
●1993年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部分地区自主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验,建立了单位、个人双方缴费和个人账户制度,积累了初步经验。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出台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
●2008年,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个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进行了详细摸底测算,基本掌握了改革的关键点,为制定全国改革方案作了必要准备;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明确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
●2012年至2013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均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列为重点任务;
●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简称国务院2号文);
●5月,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批准,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
●9月1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10月12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议在长沙召开,涉及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