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海南乡村医生最新养老政策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一)保障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海南省户籍;
2.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取得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年颁发的《村医执业证书》或2005年全国统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能提供当年被村委会、卫生院选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3.在海南的村卫生室受聘执业年限累计10年以上且现已离岗;
4.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年龄已达到60周岁的在岗村医,若其能够在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视同为离岗村医,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待遇。其他在岗村医不在本次保障范围内。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离开岗位的。
三、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1500元(100元/年×15年)的标准补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方法如下:
1.乡村医生未参加我省任何社会保险的,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乡村医生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乡村医生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达到60周岁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发放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时开始发放;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已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发放,以前年度的不再补发。
(三)发放一次性补助。对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故且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一次性补助6000元。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途径
(一)上述所需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市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并列入省和市县年度预算。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对象由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生活补助由市县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预算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1日。市县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确定当年符合补助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人数和本级经费预算后,由市县卫生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市县卫生局每年12月份对下年领取补助人员进行生存确认和审核,乡村医生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民政部门、村或居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证明,作为下年度生活补助发放依据。
(四)具体审核、拨付、发放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确定1名市县领导专门负责,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农村年老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手中。
(二)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执行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老年乡村医生活保障问题政策的有效落实。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要求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要加强督查,监督解决乡村医生生活保障问题政策的落实,并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查。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