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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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26日下午的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经全体与会市人大代表投票表决,《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97.21%的高票获得通过。

法规明确规定本市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并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同时,还规定了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本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法规强化了对污染源的监管,规定排污单位承担信息公开的义务,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监测网络联网;石油、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露监测与修复制度等;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远洋船舶进出港用油、港区内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等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法规对上位法未明确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进行了明确。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请人代会审议、表决,既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群众期盼,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决心和信心的充分展现,也是市人大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运用法规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性、长远性之举。这一法规将于近期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宁波市“水十条”,今年4月底基本完成文件编制。目前,《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完成意见征求,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计划于7月由市政府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宁波“水十条”的总体目标要求,到2017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10个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60%以上;市对各县(市、区)6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功能区达标断面比例达到65%;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10个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市对各县(市、区)60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优良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功能区达标断面比例达到100%;全面消除县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另外,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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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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