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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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制度建设,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

重点约束审判

增加对法院人员介绍贿赂处分条款

《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总则主要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分则详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附则则对《条例》所称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生效期。

其中,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是《条例》约束的重点。在分则中,与执法办案活动相关的条文共计有45条,占分则条文总数的52.9%。特别是增加了对“法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殴打辱骂涉诉上访人”以及“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处分等条款,从而使纪律规范更加严密。

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加强司法廉政

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

针对司法廉政这一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通过调整处分起点档次和最高档次等方式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加重了处罚。

如《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方面,将综合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情况、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情节、后果等几方面因素来决定。对主观恶性较低、危害较小、情节以及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一般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轻处分;故意行为、危害性较大以及情节、后果恶劣的,给予降级以上的重处分,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统一纪律规范

过去出台的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自199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纪律处分的制度规定,对于强化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当务之急。该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同时也借鉴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

《条例》全面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颁布的纪律条规中的所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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