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草案亮点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今日审议,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民法的最新消息和解读,欢迎阅读参考。
亮点一: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行为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学界关于胎儿利益的研究、讨论也从未中断。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草案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降为“六周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从法律上讲,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自行购买商品、缴纳学费等行为是无效的。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规定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据悉,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亮点三:将智力障碍者等对象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
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这部分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但在现行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而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在监护对象上有所扩大。
此次的民法总则草案中,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对监护制度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强调了家庭责任,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此外,草案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亮点四:特定情况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家暴儿童、遗弃儿童的现象不时发生,针对此类监护人,民法总则草案也做了相应规定。草案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制定新监护人。
特定情况指的是,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同时还规定,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亮点五:新增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北青报记者发现,在民事权利章节中,草案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也作了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在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数据信息”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亮点六:新增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定
北青报记者获悉,此次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
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而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则同时增加规定,“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
亮点七: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改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但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
在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则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登记的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等。
亮点八:新增“非法人组织”一章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在民法通则基础上章节有所增多,共十一章186条,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
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删除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把此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章分为了两章,同时新增了“非法人组织”和“期间的计算”章节。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类民事主体,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此次草案中,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并增设了专章作了规定。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草案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