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9月7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胡春华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优先解决我省农村最急需住户安居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4〕18号)、《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总目标,以改善民生为主线,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众意愿,发挥民众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村贫困群众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农户自愿、政府支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调动农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整合资源予以推进。
2.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住房。
3.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符合村镇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
4.明确重点、阳光操作。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点帮扶村的危房改造任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的工作部署,从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我市最急需农村危房改造数量21158户(含动工改造的农村泥砖房4500户),其中惠城区2545户、惠阳区1457户、惠东县5674户、博罗县4328户、龙门县6872户、大亚湾开发区18户、仲恺高新区264户。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分别用三年时间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示范村3个左右。2015-2017年工作任务分别如下:
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9500户(含动工改造的4500户),其中:惠城区1400户、惠阳区900户、惠东县2400户、博罗县2100户、龙门县2418户、大亚湾开发区18户、仲恺高新区264户。各级农业(扶贫)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完善好已动工建设的4500户农村危房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确保农户档案规范。新改造的5000户在今年底前动工率要达到100%,且至少50%以上要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建设。
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6000户,其中:惠城区600户、惠阳区300户、惠东县1700户、博罗县1200户、龙门县2200户。
2017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5658户,其中:惠城区545户、惠阳区257户、惠东县1574户、博罗县1028户、龙门县2254户。
各县(区)(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下同)要将市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明确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村的改造户数,将改造任务落实到具体农户。
三、改造补助对象
(一)改造补助对象。以户为单位,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及受灾全倒户。
2.家庭成员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外出务工,全家在农村居住的农户,并且是唯一长期自住的住房,满足“一户一宅”要求。
3.房屋属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C、D级的危房。
(二)不享受补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危房改造的扶持政策:
1.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的农户。
2.家庭成员中有人已建有或购买其它住房的农户。
3.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四、补助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相关补助标准如下:
1.改造农户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为每户1.5万元。市财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每户不低于5000元标准安排配套专项补助资金,扶持改造户改建住房。
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异化补助:对扶贫“双到”帮扶对象,扶贫部门要积极协调对口帮扶单位将所帮扶村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纳入帮扶工作范围,并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对于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按政策安排建房补助资金。
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方案,并报上一级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2.示范点补助标准。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3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配套每个示范村不少于3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工作经费。市、县(区)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统筹安排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保障我市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数据统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级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度安排10万元,县(区)级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安排。
(二)资金筹集。各县(区)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危房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具体要求是: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危房改造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2.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依托“6.30广东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并统筹安排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3.纳入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范围的危房改造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落实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危房改造户筹措建房资金,指导和帮助帮扶村做好村庄规划、住房改造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五、规划建设
(一)分类指导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标准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农户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具体要求是:
1.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缺乏自筹资金能力的低保户、单亲户、残疾人户等农户,鼓励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分片相对集中建设产权归镇或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妥善安置。建设村民保障房以镇政府或村委会名义申请,具体建设管理办法可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村民保障房集中建设规模不少于3户(含3户),每套房享受同样的省、市、县资金补助,市财政对组织集中建设村民保障性住房的乡镇或村委会额外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房屋建设、基础设施等方面。各县(区)参照市级办法安排补助资金。
2.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县(区)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县(区)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房屋、旧校舍、旧厂房等闲置房屋进行改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3.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应鼓励其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采用安全、经济、适用的岭南新民居设计方案,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具有岭南特色的住房。
(二)严格建设标准。要从农村危房改造户的实际出发,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防止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宣传引导,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
(三)示范点建设。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村民聚居和危旧房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且群众建房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和农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危房改造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整治与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村庄建设与名村、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
(四)注重建设规划。加强村庄规划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逐步配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危房改造规模大、建设活动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应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作为蓝图和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模式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就地就近建设,有条件的鼓励推进统一连片改造。
(五)“一户一宅”政策。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改造危房时,原则上在旧屋宅基地上拆旧屋建新房,对于书面承诺建成新房后立即拆旧房的改造户,给予优先安排改造。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按照村庄规划进行新宅选址。选址要从有利于防洪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或农用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实施整村改造拆旧建新节余的建设用地,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六)传统村落保护。各县(区)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制定分类补助标准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七)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市、县(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
(八)质量安全。新建农房应“按图施工”,推广使用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印的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鼓励进行专门的农房建筑设计。引导农房改造农户优先选择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尽可能选择施工经验丰富的建筑工匠承担施工。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及抗震管理的通知》(粤建村函〔2012〕969号)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农房质量。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农房改造的技术指导。各县(区)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同时,要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九)市场运作。要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以县(区)或乡镇为单位,按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从减轻农民建房成本和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角度出发,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实现规划、设计、施工统筹推进,加快建设进度。
六、项目监督管理
(一)资金监管。各县(区)要明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统筹引导作用。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资金发放程序协调县(区)级财政按规定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本县(区)改造农户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农业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县(区)上报的改造农户名册组织抽查,确保改造对象真实准确、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二)工程监管。各县(区)要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保障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农业局(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区)危房改造开展检查督促工作,定期公布工作进度和相关情况,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把危房改造检查工作日常化,加强督查建设进度和验收工作,保证年度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三)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各县(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所有改造对象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做到“一户一档”。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公示材料、审核审批表、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照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提供档案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各乡镇要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农户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对档案数据信息的审核和抽验,提高档案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信息报送。住建部建立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和报表制度,对各地的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跟踪管理,具体要求是:
1.村委会要负责做好本村申请危房改造对象的农户基本信息登记、核实和公示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用好已有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组织管理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并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各乡镇做好危房改造信息录入工作,督促乡镇录入改造对象的基本信息及改造进度信息,包括每月进展情况的审核和更新,并在每月26日前将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4.各县(区)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危房改造对象中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及受灾全倒户的基本信息,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函告各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5.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各县(区)每月的进展情况,在每月的28日前将本月的进展情况信息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七、操作程序
(一)总体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及审批程序。由农户自愿提出申请,村委会对农户申请资料初步审核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举手表决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名单统一报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经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核、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具体程序。包括农户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审核、县(区)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7个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和危房照片等材料(也可由村委会协助提供)。农村五保户需同时提供五保户供养证、低保户需同时提供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家庭需同时提供残疾证明和贫困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他贫困户须由乡镇、村两级提供证明材料。
2.村委初审。村委会对申请危房改造农户的资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核查其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并审查其资料的真实性。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分别在《广东省农村危房入户调查表》(详见附件2)上签字。初步调查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乡镇驻村干部要到场参加,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并拍照存档。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危房改造的农户名单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告。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将《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村委会意见、民主评议结果和公示文件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或评议、公示存在异议的,不予申请,村委会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家庭经济情况和是否享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补助资金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和相关信息在乡镇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4.县(区)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县(区)政府在审批前组织对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性认定,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认定表》(详见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动工改造危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异地新建农户,须拆除旧房。审批结果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乡镇政府要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和村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扶贫办)。
5.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对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全面监管,保证进度。对于已签订改造协议的农户,农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6.工程验收。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村委会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后的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后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表》中提具意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农业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7.资金拨付。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督查办,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扶贫办)、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审计局、残联等相关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的惠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和农业部门领导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分管领导和市扶贫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区)、乡镇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实。
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总责;各乡镇政府、村委会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1.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改造项目的组织安排、技术指导、档案管理、改造验收等。
3.市农业局(扶贫办):负责协助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摸底、确定和组织实施工作,争取扶贫资金,指导对口帮扶单位做好相关贫困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示范村建设工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计划实施管理,争取上级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
5.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上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市本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用地报批,推进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市民政局、残联:负责协助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和认定、争取民政资金,负责民政救济对象的危房改造工作。
8.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
9.市审计局:负责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审计。
10.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1.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1.实行项目专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省的有关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跟踪,并及时将信息及年度报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
2.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危房改造农户“一卡(折)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拨付程序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对不在危房原址上建新房的改造对象,必须在同时具备新房建成验收合格和拆除原危房两个条件,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拨付管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改造对象。要不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督查到县、市督查到镇、县督查到村、镇督查到户”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加强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将视具体情况对当地政府实行督办、约谈、通报批评,并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度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月开展一次自查,主动将有关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乡镇每半个月开展一次自查并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乡镇要加强专项督办,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动态检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农业(扶贫)、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督促各县(区)严格执行改造进度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市改造进度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扶持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各县(区)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使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利用媒体发动社会各界开展解决农村危房问题的对口帮扶工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帮扶,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开展。要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