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问责条例释放从严治党新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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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处分方式是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以下是关于制定问责条例释放从严治党新信号,欢迎大家阅读!

从严治党拒做“廉洁的庸官”


今年已满60岁的潘增武,是山西省交城县人,整个仕途也没有离开过山西。

18岁时,潘增武参加工作,之后12年间一直在山西煤田地质勘探l48队工作。

1987年,他开始了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的学习。课业结束后,潘增武担任山西煤田地质勘探148队开发公司经理。1996年,时年40岁的潘增武升任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副局长,分管多种经营工作。

2011年8月,他再次晋升,担任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

就在潘增武担任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书记不久,2011年11月,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下属115院原党委书记闫全福、原院长王刚、原副院长谢平安,因单位行贿犯罪被一审判处刑罚。

一审之后,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对闫全福等3人仅进行了岗位调整,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通报中称,闫全福等3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1月,二审法院对此案下达终审判决。此时,山西省煤炭地质局纪委书记李兴武提出,应按规定给予上述3人党纪政纪处分。然而,潘增武以3人已提起申诉为由仍不按照规定安排办理。

9月,在山西省委巡视组督促下,山西省煤炭地质局才给予闫全福等3人党纪政纪处分。

12月,潘增武退休。

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等问题,潘增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此次通报的7起典型问题中,还包括原上海城建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焰等人因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被问责;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费长辉因班子成员严重违纪且未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被问责等。

通报指出,被问责的人员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恪尽职守、从严管党治党,却在实际工作中不敢担当、失职失责,严重背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这些行为实施问责再次说明,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会议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这释放了中央将更加实行从严治党的信号,“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领导干部越要有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在当前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懒政惰政、不作为现象,‘问责条例’的通过,就是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守纪律讲规矩,还要有作为。”杜治洲说,“既不能做有作为的贪官,也不能做廉洁的庸官。”

“在建党95周年之际审议通过‘问责条例’,再一次彰显了*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显示了党要管党的信念。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反腐败“好好先生”将被问责

在7起典型问题中,贵州省贵阳市工信委原党委书记唐慧荣,则是因单位发生多人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

在唐慧荣任职期间,11月至2月,贵阳市工信委原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周冰,投资与技术改造协调处处长屈艺等5人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通报中称,唐慧荣任职期间,对市工信委有关处室人员长期存在的收受企业贿赂和礼金问题,以及周冰在廉洁从政方面的不良反映和苗头性问题,没有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通报称,周冰在担任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科技处、产业政策与投资规划处、中小企业发展处处长及党委委员、总经济师期间,利用管理工业技改项目及资金的职务便利,在申报项目、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企业和个人贿赂;假借亲属身份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利用职权,以提供咨询收取“咨询费”为名收受贿赂。

11月,周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强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不严不实、“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问责。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认为,“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杜治洲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已取得显著成绩,党内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优势正在形成,“‘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在反腐败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真正履行反腐倡廉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宋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从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抓起,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风”问题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同时坚持严厉查处腐败行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则是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效能的利器。

党内法规体系逐渐走向完善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党内问责制度的专门依据,其中之一是中办、国办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此外,党内问责制度还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比如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等。

有学者统计,现行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问责相关的多达上百部。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规划纲要中提出:“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追求的高标准和管党治党的戒尺得到了明确。

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提出:“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宋伟表示,“问责条例”的审议通过,应当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修订升级版,同时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

杜治洲认为,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到“问责条例”,不仅是效力层级得以提高,也把过去散见于不同问责规定当中的制度统一到一部党规中,提升了问责制度的权威性。

“从去年‘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出台,到刚刚审议通过的‘问责条例’,都反映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也说明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正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得到科学化提升。”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杜治洲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问责条例”的制定,一方面通过问责有利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领导干部不仅自身要廉洁,还要管好下属的廉洁。

“‘问责条例’可以有力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也成为问责处理的重要依据。”宋伟说。

6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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