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范围新规定,南昌大病救助政策条例【全文】
9月19日,记者获悉,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5类医疗救助对象与5种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况。其中,低保户、特困户可享免费医保,低保对象住院最高补助100%,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可享受一年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包括5类人群。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
4.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
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10万元以上且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家庭财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付刚性支出的困难家庭大病患者。
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5种情况
1.脑瘫患者和脑中风患者后期康复治疗费用。
2.急诊费用:因突发疾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挂急诊的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费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了异地转诊手续的医疗费用。
4.特殊重大(慢性)病种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患者:因患上述疾病确需购药维持日常治疗,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确认,到定点零售药店按既定用量购买规定药品。
5.困难家庭儿童大病患者: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的城乡困难家庭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儿童。
低保户、特困户可免费参加医保
根据实施意见,南昌市医疗救助对象根据对象类别不同分别享受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救助内容。
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给予资助。
一般常补对象门诊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千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常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当年日常门诊费用予以100%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般常补对象当年日常门诊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0.1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非常补儿童大病患者,当年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低保对象住院最高补助10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常补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100%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一般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20万元(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
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万元。
一次性大病住院最高救助4万元
“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下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可享受一年一次性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当年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人个负担部分按5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