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海南购买新能源汽车目录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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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海南省工信部厅、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标准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标准1:1执行,且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60%。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购车补贴按国家新补贴标准执行,且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2017年起,按照《补贴实施办法》,必须由消费者申领地方补贴,汽车销售机构按规定扣除国家补贴后开具销售发票,不得扣除地方补贴。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高〔2016〕4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已于12月26日印发实施(以下简称《补贴实施办法》),为规范新能源汽车购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月1日至12月31日,消费者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纳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我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

二、我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标准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标准1:1执行(详见附件1),且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详见附件2)。

三、按照《补贴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在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审核系统建成前,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补贴申请: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由购车消费者(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申请,并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个人用户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用户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个人用户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核原件,下同);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个人或单位用户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附件3-4);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真实、完整,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补贴审核: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补贴清算和拨付: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7年2月底前,会同各市县财政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并附审核汇总后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车辆信息明细表(附件5)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提出审核、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清算手续,将度各市县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将省、市县两级购车补贴一并拨付给消费者。

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其余事项严格按照《补贴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五、2017年起,按照《补贴实施办法》,必须由消费者申领地方补贴,汽车销售机构按规定扣除国家补贴后开具销售发票,不得扣除地方补贴。

六、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购车补贴按国家新补贴标准执行,且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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