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退伍军人补贴及安置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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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保障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教育、公安、税务、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武装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继续完成学业以及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第六条 退役士兵由所在部队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市、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和转递工作,并建立退役士兵基础信息数据库。

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给接收单位管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年度移交计划和有关规定移交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最近一次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为普通高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服现役期间户口所在地进行过行政区划调整的,安置地以调整后的行政区域为准。

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依法易地安置。

第九条 退役士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登记,待档案到达后正式报到,由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市、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在定点承训机构免费接受教育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组织集中培训;并对定点承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合格后拨付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宣传、引导、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 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县(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任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 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安置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及时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临时聘用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市、县(市、区)财政支付工资单位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每年应当按比例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符合聘用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进行转岗聘用。

第十六条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者单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考试,其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公安机关在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时,应当安排相应的岗位数额,用于招聘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八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对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社会保险存在遗留问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退役士兵落实清楚遗留问题前,先行办理当前的社会保险,待落实清楚情况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办。

第二十条 中央驻昆、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年度计划安置任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2010年12月7日修正的《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昆政发〔2000〕53号)同时废止。

云南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云南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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