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与流程条例(二)
注意事项:
1、第(4)项与第(5)项材料中房产地址及第(4)项与第(6)项材料中还款账号不一致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2、如房产证、贷款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的,则另一方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3、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偿还购房借款(非银行借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房地产权证;
(5)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借款购房凭证。
注意事项:
1、如房产证、贷款合同等所递交材料上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签名的,则另一方申请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6、租赁住房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温馨提示:
1、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2、非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需到开户行网点打印当月资金余额。
7、因患重大疾病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当年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缴纳凭证。
注: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8、低保家庭子女读书的:
(1)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4) 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当年录取通知书、学费缴纳通知。
注:委托配偶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结婚证。
全额提取:
珠海公积金全额提取材料
1、退休:
(1) 身份证;
(2)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或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凭身份证办理。
2、本市户籍人员失业:
(1)身份证;
(2) 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了失业登记的)。
3、外地户籍务工人员离职返原籍:
(1)身份证;
(2) 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我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停保(或转出)证明。
4、本市户籍人员调离本市:
(1)身份证;
(2) 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或新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证明。
5、出国(境)定居:
(1)原籍派出所的身份证明;
(2) 己封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 出国(境)定居的护照签证(公证翻译);
(4)原籍派出所的户口现状证明或定居国外事馆(办)的定居证明(公证翻译)。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提取流程
步骤一:
准备材料: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准备好相应的办理材料,前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各管理所内办理。
步骤二
提交材料: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交办理资料,工作人员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
步骤三
审批放款:工作人员按使用规定审核资料,资料齐全的当场开局准许提取公积金批复。职工本人可凭批复到银行提取公积金款项。
珠海市承办银行提取公积金流程如下所示:
一、准备材料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准备好相应的办理材料,前往个人公积金开户银行内办理。
二、取号等候
自行核对所需提交材料,并且在银行内取号等待办理。
三、提取款项
叫号后到相应窗口交所需资料,窗口工作人员按使用规定审核资料,符合规定的可直接提取款项。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最多可一次性提取申请时公积金余额90%。
2.购房、自建、翻建、大修、提取、偿还购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提取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3.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支取总额每年不得超过18000。
4.低保家庭子女读书的,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缴纳学费。
5.患重大疾病的,支取总额不得超过治疗费用。
全额提取
在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可注销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
1.购房、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在购房三年内可一次审批至三年,有效期内每自然月可提取一次。
2.借款购房提取审批(非银行借款)的,还款期限内如有约定每年还款额度的按约定支取,每隔十二个月最多可提取一次。
3.自建、翻建、大修房屋的,最多开工当年一次性提取。
4.租房、患重大疾病的,最多可一次性提取。
5.低保家庭子女读书的,每年最多可一次性提取。
到账时间:
1.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来即办即结。
2.需核查事项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