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海南独生子女补贴标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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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每月补给30元“独生子女费”20年未涨,本应成为国家和当地政府鼓励公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国策的手段,如今形同“鸡肋”已无实际意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鼓励作用,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海南省每月“独生子女费”标准。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民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根据条例中所说“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也就是说每年夫妻双方各自在工资中领取独生子女费180元。在当前海南的物价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够买1包儿童尿不湿,不够买1包国产奶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在全国各地纷纷调高每月独生子女的补助费用,建议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独生子女费”奖励标准,使之成为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
一、应大幅度提高“每月独生子女费”的奖励标准。
1979年国家刚推出这项政策时,标准为每月每名职工2元,1981年提高到每月2.5元,相当于当时职工工资收入的10%。2003年《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取得独生子女证者,每月奖给独生子女费30元,夫妻各领15元。2013年海南省公布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70元,全省平均月最低工资标准1037元,夫妻一方每月所领独生子女费仅为省平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0.096%,目前发放标准过低。当前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当年翻了几番,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十几甚至几十倍,如此之低的独生子女费早已丧失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抚奖励作用,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支持见效甚微。建议省人大根据海南省的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参照工资增长机制,抓紧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幅度提高独生子女费标准,将目前正在执行的30元的标准提高到200元甚至更高,基本保持这项政策制定之初占基本工资收入10%的比例,使之真正能起到政策的奖励和鼓励作用。
二、加大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积极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应有权益。当前国家单独二胎政策已经出台,更应加大对坚持独生子女政策家庭的经济补偿,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社会地位,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也是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牺牲的一种补偿, 尤其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而又自愿退掉二胎指标的父母,更应加大奖励措施,使独生子女政策和单独二胎政策形成良性互动,真正成为我国不断完善人口政策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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