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甘肃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

|来源:新高考网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见附件)及《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号)要求,我省要在全面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完善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农村权籍调查工作范围,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的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1号)的具体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农房一体调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二、统筹谋划,分步组织实施

在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稳步推进房屋所有权调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于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发展步伐和农民房屋权益需求在市(州)域内调整安排,优先安排乡镇及公路沿线、乡镇所在地和经济发展较快村镇的农房调查工作,同步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其中2017年各地要完成工作任务的30%,2018年完成40%,2019年全面完成。陇西县作为全省农村房地抵押贷款试点县,要确保哪里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需求,确权颁证就推进到哪里,为顺利开展试点提供权能保障。

三、积极协调,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精神,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根据财政经费分工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房权籍调查的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任务分工分级落实。2016年5月,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二〔2016〕27号),其中明确了“新增费可用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等其他业务支出”。请各地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把关,确保成果质量

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质量检查体系,县级要对发证成果质量负全责,要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数据库功能齐全、运行正常。确保图、数、实地一致,调查、登记、发证程序合法,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

市级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发证成果质量。省厅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指导解决地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局督促进行自查,依申请组织验收,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确权登记成果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并经市级验收后向省厅提交申请,省厅选取部分县(市、区)组织抽验,《验收细则》另行下发。

五、规范程序,严格执行标准

各地要规范工作程序,选取作业单位要做好公示公告及招投标工作。农房调查采取的技术标准为《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完善细化技术方案或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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