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内蒙古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出台
内蒙古自治区在宅基地方面有哪些最新的政策出台吗?下面我们就从最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中关于对宅基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盘点。希望对关注内蒙古宅基地相关政策的亲有些帮助。
最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要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关于办理不动产登记制证和发证,对依法取得、权属不存在争议以及符合相关规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首次登记。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获取。
源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依法取得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因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以及宅基地或房屋坐落、面积、界址等状况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材料;
(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变更的说明材料;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和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七条 因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或者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材料;
(三)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书面材料;
(四)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五)人民政府生效的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法律文书;
(七)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