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天津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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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途径

(一)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鼓励农民把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入股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统一对外租赁经营,使农民在获得地租收益的同时又可获得薪金收入。

(二)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现代规模农场、农业庄园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实现现代农业集约经营。

(三)积极探索工商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形式。探索鼓励工商资本参与高效农业、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利用工商企业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建立农产品基地,开展现代农业集约经营,逐步实现统一经营。

(四)积极探索集中连片土地流转模式。积极探索以村为单位的集中连片流转,特别是整村土地全部流转用于设施农业开发建设的形式和方法,按照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产业特色化的要求,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四、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一)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一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平台。各有关区县要逐步建立以乡镇、村为基础的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网络,形成可查询、可追溯、可汇总、可展示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动态管理,实现流转信息的实时、透明、公开。二是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平台。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所,以简便快捷的现代化手段提供政策指导、信息互通、价格评估、现场交易等服务,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程序化。三是探索建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根据本村土地资源情况和农民意愿,以建设现代农业项目为基础,可以建立农民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负责本村内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对不进入土地流转交易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相关程序,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并发布。对进入土地流转交易所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有关办法办理

(三)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可根据需要共同或各自组建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和宁河县各自组建一个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四)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

五、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高度重视。一是坚决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能确权确地的坚决落实到地块和人头,不能确权确地的可以通过确权确利的方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超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试验要依法审批、严格管理。三是加强具体指导。区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推动、抓操作、抓落实,确保既积极又稳妥,实现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的有效结合。四是搞好调查研究。要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和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招法,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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