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黑龙江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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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明确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和本质特征,坚持以充分解放生产力和让广大农民受益为根本原则,重点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企业。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规范社建设,广泛吸引农民带地入社,扩大经营规模。继续支持农机合作社建设,本着宜大则大,宜小则小的原则,坚持在市(地)级规范种植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机合作社,尽快使其成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主导力量。

(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维权工作。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尽快在全省全面推开,把承包地快、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组织体系,加快建立县级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和档案会商室。探索建立 “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为农村土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三)搭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和监管平台。黑龙江省以县(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为依托,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公室,乡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统一构建县、乡、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处等系列化服务。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和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监管制度,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利益。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防止出现土地“非农化”行为。

(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为依托,以合作组织为基础,以专业企业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农业社会化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着力打造产权交易、农经信息、水利服务、畜牧服务、流通服务、农民培训、经营信用等服务平台,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全面开展农业信息、土地流转、生资供应、技术推广、农业生产、质量安全、产品销售、金融保险等服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落实配套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财政对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予以支持。允许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业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机装备、育秧大棚等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承担。各类农业补贴增量部分重点投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支持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开展授信,由合作社直接向农民发放贷款。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质押贷款,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的问题。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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