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病假工资最新规定,江苏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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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医疗期时间如下表: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对于某些天数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6、病休期间,公休、法定假假日包含在内。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的,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